五类金控集团
当前,我国共有五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海外投资和信托等多种方式规避相关法律约束,设立各类金融机构,获得多种金融业务经营牌照,实现混业经营,以实现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增加竞争实力,提升综合效益。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东方资管、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等。
二是央企类金控,央企类金控在自身有非常庞大的非金融主业基础上,设立或投资金融类公司,获得对后者的实际控制权,实现综合经营,如中石油、国家电网、招商局等。央企类金控的突出特征是,其主要职能仍然是做大做强主业,助力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其在所在领域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是地方金控,1993年“十三条”之前,金融机构采取条块经营机制,地方**对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干预权,分业经营原则确立之后,金融机构监管权归于央行和银保监会,地方**通过金控公司可一定程度上获得对所控股金融机构介入空间,掌握较为齐全的金融牌照。地方金控还是支持地方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新兴企业孵化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提高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如北京国管、上海国际、越秀金控等。
四是民营金控,民营公司凭借自身在某一领域的产业资本优势涉足扩张至金融领域,如复星系等。但民营金控由于不如央企金控、地方金控那样受到一定的行政管理并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也不像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专门机构监管,因此风险意识更为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大量关联交易或所在主业风险都可能引发社会性金融风险,如近年来的明天系、安邦、海航系、恒大等。
五是互联网巨头金控,如蚂蚁金服、腾讯。互联网巨头公司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发展衍生至金融生态,形成金控公司。互联网公司作为新兴产业,更多地利用金融科技优势,倾向于突破传统金融规范,创新金融业态,在这一过程中或会促发大规模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需要以更加审慎、与时俱进的态度规范其发展。
金控作为金融业实现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有助于实现资本投资最优化、资本利润最大化,法人分业经营也有利于各子公司自负盈亏,规避风险。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程度低,风控意识差,相关风险程度也提升了。有关人士介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四大风险: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功能监管 行为监管”思路
正如前财政部原部长、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楼继伟所指出的,表面看来混业经营有助于实现综合效益,保持竞争优势,但不顾风险的混业所带来的危害可能远大于其中的好处。
金控公司的现实表现是各非金融机构向金融行业的渗透以及金融机构向多金融业务领域扩展,一家金控公司拥有跨超过两类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业自身的监管有助于最大化发挥金融作用,同时防范金融风险。
当前,我国提出了“功能监管 行为监管”的思路,楼继伟在《1993年拉开序幕的金融和外汇改革,对当前有哪些启示》一文中指出,鉴于国际上普遍通过立法来应对混业经营,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参考了加拿大的做法,即通过界定机构性质实施功能监管,再通过牌照管理对具体业务实施行为监管。
“首先是降杠杆和加强风险隔离,监管机构正在清理’资金池’;银行理财业务首先子公司化,再进一步分离,银行资金不得再做股权投资;保险公司’保险姓保’, 压缩’万能险’业务,对控制银行做循环注资行为进行清理;证券公司以经纪和投行业务为主业,对所办的基金公司做风险隔离;证券基金管理不同类型基金,要严格风险和利益隔离,并坚决同’资金池’切断,严控保底债权类资产;PE和VC公司管理的基金开始备案,有助于投资人识别关联风险;等等。”
2020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的出台,形成了3 1的监管格局,即**、银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人民银行对金控集团综合监管。综合监管模式有助于加强对多牌照金融机构的监管,避免华融黑天鹅事件中所采取的方法:在应对三家监察机构时,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哪个机构前来进行监督,就把账面上所有的流水都转移到与之相应的业务线,保障账目不出差错。
“办法”并不是要求金融集团都需要申请牌照,它对应当纳入监管的金控集团条件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含银行表内资产5000亿以上,或者非银表内大于1000亿,或者受托资产管理大于5000亿。符合以上条件者必须要申请金控,不符合条件者公司名称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字样,且部分金融机股权需要转让出去。当前,以腾讯为代表的金控集团正在积极整改以获得牌照。
截至2021年6月11日,获得这一牌照的金控集团有: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
结语
保持理念的先进性,“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
(文/松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