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与收养的区别

分享2024-11-27 21: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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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现实中时有发生这样的情形:

  • 父母离婚之后随了母亲,母亲再婚,孩子能分继父的财产么?孩子还能分生父的财产么?
  • 从小就过继给大伯了,现在生父母过世,能回来继承家产么?
  • 丈夫在外面有私生子,意外过世后,私生子要来分家产,能分么?
  • ……

这些情况反映的是民事、家事中存在的几种关系。简单概况,其实是四种关系:生养、继养、收养、扶养。

严格意义上,这四种“养”并不在一个维度上。前三种属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而扶养则指的是权力义务关系范畴,是一种行为。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扶养”必定存在;生养、继养、收养也大量普遍存在。那么,这四种“养”到底是什么意思?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2】名词解释

首先我们还是尽可能用容易理解的“白话”,简单介绍一下这四个名词。

1.生养。

这个词语应该比较容易理解,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血亲关系——男女结合,生下孩子,形成了血亲关系。

开篇为什么说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用“家庭关系”?因为“生”又分为婚生和非婚生。非婚生,并不构成家庭关系。

生下来,就有抚养义务,这形成了父母对子女的“养”;子女成年、父母老去,子女就要对父母进行赡养,这形成了子女对父母的“养”。

2.继养。

继养,多数发生在再婚家庭中。或者宽泛一点讲,就是一方带着孩子与另一方成婚,这时候,孩子就与对方形成了“继”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存在“养”,要看孩子是不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简单的判断标准:孩子有没有成年。未成年,则存在抚养义务;已经成年,则不存在抚养义务。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孩子虽然从年龄上已经成年(满18岁),但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独立生活能力(例如,智障),这时候,继父母依然要对孩子进行“养”。

反过来,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如果继父母养了孩子,孩子也要“养”父母;没有养,子女也无须对继父母尽养的义务。

3.收养。

收养是一种比较特定的关系,不能“自然”判定,必须登记。

收养,就是老话讲的“过继”——把别人生的孩子过继过来,当成自己的孩子养。所以,自古以来,一旦过继了,孩子就等同于自己生的孩子。

我国关于收养正式立法是在1991年,截至目前按照《民法典》实施。按照现行法律,关于收养,有几个区别于生养、继养的特点:

需要特定条件。

可详细参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五章。这里捡几条比较重要的说一下:

  • 对于被收养人来讲,限定在未成年。针对已经成年的,不存在收养问题。
  • 对于收养人来讲,要年满三十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有收养能力、无不利于收养或者孩子成长的疾病或违法犯罪记录等。
  • 对于送养人来讲,要求孩子的生父母同时送养(除非一方找不到);对于孤儿来讲,由监护人送养,但要征得抚养人的同意。

收养成立的条件:登记。

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所以,不存在“事实收养”的问题。如同婚姻一样,登记了,才算关系正式成立。只是同居、相互帮扶,不认定为法定关系。

最重要的:收养一旦成立,即视为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没有关系。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同生养的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不再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4.扶养。

这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混淆的词语。

之前有朋友很认真地指出“错别字”:你说的到底是“扶养”还是“抚养”?

本人检索了一下《民法典》全文,大概是这样一个情况:

  • 扶养出现25处。适用的情况包括:平辈(例如,夫妻之间扶养义务,配偶之间的扶养费,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等)、无辈分之别(例如,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的,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等)、有上下辈分之别(例如,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 抚养出现37处。关系非常明确、唯一:指的是长辈对小辈。例如,父母抚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双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情况下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抚养。
  • 赡养出现9处。关系也非常明确、唯一:指的是小辈对长辈。例如,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对父母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可以看出:扶养是相对抚养、赡养更大的概念,叫“帮扶、供养”,不限到底是平辈、小辈还是长辈。所以,在法条表述中,但凡表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用到的都是“扶养”这个词。而抚养、赡养则适用于特定的关系对象

介绍这个概念并非咬文嚼字,而是用来说明:扶养,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定存在——普适于生养、继养、收养这三类关系之中。

【3】相互关系

前面谈到过,扶养反映的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普遍存在。因此,这里我们重点谈谈生养、继养、收养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的转化或消除。

1.生养与继养

两者关系,简单理解为两个字:并存。

  • 婚生与非婚生,权利义务同等。
  •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生父母与生子女。
  • 生养与继养之间,不存在互斥关系,同时存在。

法律依据是,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典》解释(一):

第十一条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第十三条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为说明关系,我们列举一些常见情况:

  •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生子、私生子女,同样有生父母的法定继承权,与婚生子女一样。当然,从权利义务要求上,也是同等的——生父母有抚养义务,生子女有赡养义务。
  • 一方带着未成年子女再婚,未成年子女与对方形成了扶养关系。没有对孩子直接抚养的生父母同样要承担抚养义务;反之,孩子成年之后,同样要对其生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同时,继子女对其亲生父母也互有法定继承权。

因此,形成“继”的关系之后,不影响“生”的权利义务。

2.生养与收养

生养与收养则是一种互斥关系——收养了,就不再有生养关系。在前面介绍概念的时候做出过解释,不再赘述。

3.继养与收养

继养与收养,严格角度来讲,也是一种互斥关系。

有人问了:如果从小在继父母抚养下长大,继父母确实视如己出、继子女确实认定了就是自己的亲爸妈,可以认为是收养、不再对没有养育自己的生父母尽义务么?

从《收养法》开始实施之后,不能。收养,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登记之后才生效。

但是,两者之间依然存在一种转化关系: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继父母通过登记的方式,可以把“继”的关系转化为收养。一旦收养,就真正等同于亲生关系,继子女(或者准确地说:养子女)与未对其抚养的生父母之间将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不要抚养费,可以不赡养,当然也不能继承。

【4】结语

这些概念,只是民事领域中一些很小的点,但确实普遍存在于诸多家庭。有时候,关系多了,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甚至争端。权当普及一些小知识,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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