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人都注重健康的当今,人人都会关注食品的保质期,然也。不像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甚至于七十年代那样——能吃上就好,哪里还有功夫讲究什么保质期呢?无疑,对“保质期”的关注,这是一个进步。但“保质期”情结,却越来越纠结于“现代人”之心——临近保质期还能吃吗?过了保质期吃了会生病吗?吃了会影响健康吗?这个问题,已经和穷富无关,成了很多人一个躲不开的心结,就像一些已经过上富足生活的老年人一样,什么都是好的舍不得扔,房间里塞满了杂七杂八“没用”的东西……过期食品到底还能不能吃?心结怎样打开?且看老C“有理有据”的与你分析与分享。
要想知道,或是明白过期食品能不能吃,或过期到啥时候真的不能吃了,咱们得首先对“保质期”到底是什么,用东北话说得“整明白儿的”,是吧?
咱们先说说权威的国家标准是咋定义的,这是根本。
最新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保质期是这么定义的: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那好,老C用给大家举个“栗子”的办法,来解读一下该条文:
比如一袋锅巴,其包装袋上肯定会标有:生产日期某年某月某日、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是“放置于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或高温”。也就是说,与这袋锅巴保质期相关的,就这三点。我们在商超选购时的通常做法是,先看生产日期再看保质期,以此推算出该袋锅巴还有多长时间过期,然后决定买或者不买。
如果用前面所说的国家标准来解读,意思就是:我这袋锅巴,只要你“放置于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或高温”,我就敢保证自生产日期那天开始的12个月内,你吃了啥事儿没有,有事我兜着。
对于“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这句话,更直接一点的解读就是:在保质期内,并在包装完好和按约定贮藏办法存放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如果超了保质期,或因已经拆包或你自己存放不当,而出现的质量问题,比如这包锅巴哈喇变味了等,厂家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商超等售卖单位在架销售过期或破损产品的,不管有没有变质,责任肯定在商超了。
从上面对国家该条文的解读不难看出,这个“保质期”,重点是在用时间和贮存方法,给产品变质做责任上的切割而已,并没有界定该产品过期后能不能吃的问题。
说了这么多,那过了保质期的的产品,到底能不能吃呢?老C给出的**是:能吃。理由如下:
一、在旧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在“保质期”的条款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就是“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只是在新修订版中被删除了,其用意无非就是让“食品安全”的定义更严谨些。从这点看,超保质期的产品,不是一定就不能吃了。
二、新版国家标准,对生产日期的规定,除了直接标注年月日外,还可以写成“最好在…之前食用”、“…之前食用最佳”、“此日期前最佳…”等,这种描述是不是直观多了?言外之意,过了保质期的产品,可能不是最佳状态了,但吃还是没问题的。
三、对于各种食品的保质期是多长,国家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至于是6个月还是12个月,完全由生产企业参照有关数据或经验自行设定。有同学是不是会问:如果这样,企业岂不故意把保质期设的更长一些呢?**是否定的:因为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责任完全是厂家的。所以呢,厂家在平衡在架售卖时间后,会把保质期设定的更保守些,比如明明12个月也不会出现问题,为责任安全起见就干脆将保质期设为9个月了。从这点看,你说一个保质期为9个月的产品,超期了十天八天的,还能不能吃呢?显然是:能。
当然,改开初期,国家轻工部门曾对一些食品规定过保质期,如瓶装啤酒50天到3个月、塑料袋包装的饼干3个月、酱油和醋是6个月等,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保守到近乎苛刻的限定,自然而然的被废止了,将权力和责任做捆绑一并给了生产企业。
在国家的新标准中,甚至对部分产品豁免了保质期,如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白砂糖、绵白糖、红砂糖、冰糖、味精等。
四、国家食药监总局在2015年给上海食药监局的复函中明确表示: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请注意,是“最短期限”,并不是食品质量安全临界点的“最长期限”,所以是超了期的预包装食品,还是能吃的。
简单一句话,标注“保质期”的功能有两个:一是作为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时间切割点;二是提醒消费者该食品的最佳食用期是这个时间段。所以,过了保质期的产品,吃还是没问题,也不会对健康造成什么伤害,有可能的或许只是口感稍稍差了点。
但,老C在这里说,过了保质期的产品还可以吃,不是就可以直接将“保质期”忽视而“肆无忌惮”了,是有条件的:
“保质期”是为大家吃着更安全,而去掉“心结”应该也是生活的另一种舒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