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四名越狱犯

笔记2024-11-21 12:36:36

转自:观海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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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近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逃犯被抓捕归案后,经审讯核实,确定了罪犯脱逃的相关信息。据报道,罪犯是利用凌源钢铁公司噪音作掩护,撬开会见室门窗脱逃的,而且脱逃时盗取了一件监狱事业管理人员穿的警用工作服。目前,监狱长、副监狱长等责任人已被免职,有关机关介入调查。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数起在押人员脱逃事件发生后,逃脱者都是迅速被抓获,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让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擅改规定 致人犯杀害民警后越狱 延寿看守所所长被判6年

2015年底,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对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9·2脱逃事件”3名责任民警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张阁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范德延、张秀利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阁群系延寿县看守所所长,被告人范德延系延寿县看守所主管狱政工作的副所长,被告人张秀利系延寿县公安局主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张阁群擅自将看守所值班巡视和监控“二岗合一”、“双人双岗”改为“单人单岗”。范德延在值班备勤时睡觉。2名被告人对已发现值班民警段宝仁曾违规提审在押人员,看守所存在的警服、警械随意摆放等违规现象疏于监管。张秀利未按规定指挥看守所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大检查。致使2014年9月2日,被依法关押在看守所的另案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将段宝仁杀害后,逃出看守所。

**认为,被告人张阁群身为监管场所的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被依法关押的3名人犯杀害1名管教民警后越狱逃跑,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范德延身为监管场所的值班负责人、被告人张秀利身为监管场所的主管副局长,不履行职责义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四人小组”一半不在岗一半睡觉不关门 全都获刑

今年8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万某等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此案之所以涉及四人,是因为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的雷军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十一年,服刑期间患病住院手术。按规定,蔡甸监狱每天安排了四名民警作为一个监管小组轮班值守,所以逃脱事件发生后,“四人小组”的成员都要担责,一个也跑不了。

裁判书显示,事发那天为2016年9月23日,当天负责监管的“四人小组”组长为该监狱七监区副教导员何某,组员为该监狱财务规划装备科科长万某,民警黄某和李某。

结果民警李某压根儿没去医院值班,而是自行在家休息,仅委托他人到医院帮忙点名,敷衍监狱查岗。最终,李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科长万某虽然去了,但是在晚上7点半左右擅自离开医院回家休息。此举为他换来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此案的主要责任人当然是“四人小组”的组长何某。裁判书显示,晚上22时30分许,见就医的犯人休息后,值守的何某和黄某就在病房内违规睡觉,且未将关闭后只能从外打开的特殊病房门关闭。次日凌晨1时许,在押人员雷军趁何某、黄某熟睡之机脱逃。六天后,逃犯雷军被追捕到案。

最终**判决民警黄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何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押人员妻子送来掺有麻醉剂的豆奶 民警喝了

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原审被告人陈晓勇被改判的裁定书,重庆高院的再审结果为被告人犯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裁判书显示,被告人陈晓勇曾在关押期间逃脱:2003年8月1号,陈晓勇先是打电话指使其妻周某从他人处购买**品,然后将**品用针头针管注入两盒豆奶中,此后周某托人将豆奶送进了看守所。

2003年8月3日晚,看守所民警谭某和李某喝了豆奶后昏昏沉沉就睡了,凌晨醒来才发现在押人员陈晓勇跑了。

最终,谭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陈晓勇的妻子周某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与犯人共饮并酒后睡觉 巴彦县看守所民警获刑两年

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因为和犯人以及犯人的朋友一起喝酒,酒后睡觉,黑龙江巴彦县看守所民警刘某获刑两年。

裁判书显示,2015年1月9日20时许,巴彦县看守所民警刘某与同事孙某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巴彦县人民医院529病房戒护因病在此就医的犯人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时,未给周某加戴械具,将其本人的手机交给周某与外界通话,允许周某的朋友到病房探视,并与周某等人一起饮酒至24时许。刘某和孙某酒后睡觉,导致周某于次日凌晨1时许逃离医院。所幸,周某于当日5时许被他人发现后送回巴彦县人民医院。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刘某在发现周某脱逃后,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在医院等候,在接受公安督察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而孙某作为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审判后两人均提出上诉,但上述被驳回,维持原判。

未清点人数 犯人钻垃圾车脱逃 民警有自首情节免于刑罚

2014年1月25日,邢台监狱发生脱逃事件时,段景川是十五监区带班领导,郭建顺是主班干警。当日垃圾装车时,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顺均未在现场监督垃圾装车,装完车后两人也没有清点人数,被告人段景川便在《生活垃圾车辆出车单》上签字放行,致使服刑犯张某藏于垃圾车中从邢台监狱脱逃。2014年3月2日张某在山东省枣庄市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顺由于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段景川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郭建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此,检方抗诉认为,量刑畸轻。

不过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顺在案发后主动向监狱领导说明情况,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调查时如实说明了当天的值班情况,在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人段景川、郭建顺免除处罚。

原标题:喝豆奶被坑 睡觉不关门 与犯人共饮 现实版越狱让这些民警获刑